(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包含了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因素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而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应以合同和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就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②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即使双方营业地均不位于缔约国或者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但只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作出了一定的保留。
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一个国际货物销售合同,a国为缔约国,b国为非缔约国,并且约定合同在a国履行,双方应合同发生争议时诉之法院,假设根据法院所在地国法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适用a国法律,所以这时虽然b 国是非缔约国,此时也是适用公约的。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①特定买卖交易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②非买卖交易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依公约的规定,如下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买卖,如补偿贸易;
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术贸易结合的情形。这两项不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