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但只
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异议,
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
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
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
60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申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申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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