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总则——犯罪论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目的与动机。罪过是所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一)罪过: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办法:a.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b.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c.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考查重点】

  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具体分类:以白糖当砒霜的、以砒霜当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当熊“猎捕”的,把熊当人杀死的的(犯罪对象)等。处理原则都一样。

  法定符合说(也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罪名、犯罪主观方面都不变:把甲当乙杀害的,仍为故意杀人罪。

  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没水,他人被摔死的。

  五、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是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

  (一)危害行为

  1.作为与不作为

  2.作为不一定是身体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利用工具、动物、自然力。

  3.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1)前提:“负有法定作为义务”。4种义务来源:法律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先前行为引起的,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还要(2)能救不救,(3)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4.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某甲把邻居9岁少年带出去玩,后又不管他,致其冻饿而死。

  ◆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例如某企业为偷税,涂改账簿、多列支出等,但对于该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而言,该企业没作为,仍是不作为犯。

  ◆持有型犯罪:某人必须有意持有违禁物才构成犯罪。如果能够证实违禁物的来源,则按实际查实的情况定罪。例如证实该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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