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52: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的申论考题是关于价格听证的12段阅读材料。材料中谈到听证会、广东价格听证会、立法听证会,听证的原因及历史,听证的四大领域。主要内容还是关于价格听证。 主题是:通过价格听证,保障四权(参与权、知情权、平等权、决算权)的实现。

  一共四道题:

  第一题: 概述材料的主要内容,200字,15分。

  第二题,针对材料提出的问题,谈一下相关解决措施,300字,20分。

  第三题:根据材料5、6、9,谈一下进行网上听证是否可行,25分,300字以内,

  第四题: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参考答案:

第一题,概括内容:
  参考答案:几十年来,水、电、煤气、电信、铁路、教育、医疗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商品价格一直是政府说了算,老百姓只能被动地接受。听证制度的引进、建立,打破了过去那种封闭、霸气、笼罩着行政垄断阴影的做法。老百姓有了一个机会,可以从以前单纯的价格承受者能够参与到部分价格决策的过程中,百姓的“四权”(知情、平等、参与、决策权”)得到了重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被纳入到社会监督之下。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政府定价行为及其决策过程的透明性、民主性、公正性。听证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经营者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由于要求有消费者和利益人参加,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提供的观点、建议、理由会让价格决策者得到更充分的信息,使价格决策更客观、更公正。听证会对政府和老百姓来说是个双赢的举措。政府机关通过听证会可以公开自己的行政措施,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利于政府部门廉明办公。多听老百姓的心声可以修正自己不合理的举措,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使政府建设取到显著效;老百姓通过听证会可以更大程度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监督政府部门公正办公,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办事能力,同时也是我国公民民主和法制意识进一步深入的生动体现。 听证会随着法制的完善,将越来越重要。

第二题:针对材料提出的问题,谈一下相关解决措施。
  参考答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将公开、公正贯穿于整个听证程序之中。即:(1)听证程序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先期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2)举行听证之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当事人。(3)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4)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决策结果要以大多数代表的意见为依据。听证会的代表意见将成为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调定价方案,或者对调定价方案分歧较大时,依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应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也可以再次组织听证,或者完全否定申请人的方案。但最终价格决策权在政府。
  政府制定的调整价格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要保障公共服务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第二,要考虑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第三,要有得于拉动内需;

第三题:根据材料5、6、9,谈一下网上听证是否可行。
  参考答案:网上听证这种形式是行政民主的体现。听证会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式的听证会,能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有限,会场内外也根本不可能形成互动;一种是把文件贴在网上征求群众意见,比第一种有进步,但还是形不成互动。这次的听证会有更多人参与、网上网下都看得到、可以真正实现场内场外“接火”,值得推广。政府部门应该在听证前通过报纸、电台或电视台提前预告,让更多的市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表达。对于听证方来说,如何对网民意见进行甄别、归类和遴选,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网上听证这种手段值得推荐。
  最大不同在于实时互动。通过网络公布文件征求市民意见,这次听证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实时互动的,即网民可以即时在网上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立即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问题,现场要求起草说明人或公众陈述人提出自己的看法。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众都会遇到行政执法,希望通过网络让意见听取更全面一些。。
  对网民建议做了专门记录。
  对于网民提出的好的建议,工作人员专门做了记录,下来以后将认真梳理,归纳成不同的题,针对稿子当中一些还需要充实完善、认真研究的问题再进一步加以细化,将其吸纳进来。

第四题: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现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价格领域。在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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