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熬2007年司考:论述题“抢分”技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28: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毛主席语录:“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

  论述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各路“大师”早已就此评弹甚多,在鄙人看来,在实用性上略显不足。方法最好要简单,要易于上手,对于大多数还无暇顾及主观题的考友来说,复杂意味着望而生畏,仅有煽情的作用,却难以转化为现实的得分力。

  那么短的时间,那么多的原则,那么高的分值,那么深奥的方法……

  够了!我们要想从残酷的司考中突围,当然要革论述题的命!找对主攻的方向!

  把复杂的事情变简单,我们需要强悍的现实主义。

  好,这里就是我自成一派的论述题写法,供你参考。

  请看!

  问:司考论述题的写作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写作的最大目的是什么?什么样的写法是好的写法?

  答:可能大家觉得要注意的东西很多,但在我看来,论述题要得高分,不外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这也是任何好文章的要素。

  目的只应该有一个——说服阅卷人。

  具有说服力的方法就是好方法。首先,要能说服一个一般理性的人,其次要能说服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理性的阅卷人,那就要投其所好!所以,写法如同刀法,能杀人的刀法就是绝世好刀法,能抢分的写法就是一流写法!

  问:那么关于这两个方面,你的基本立场是?

  答:内容上精确掌握三大实体法和两大诉讼法的原则基本就够用了,相比之下,形式更有助于拿分!

  问:为什么这么强调形式?难道你是一个形式主义者?

  答:否!形式主义是只重形式不问内容的,是片面的、表面的、从而一定是肤浅的。或许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一个抢分主义者。我们要看到主观题阅卷的规律:时间短、任务紧。答题的内容固然重要,但内容必须通过形式来体现,对内容,达到论点“能切题、有高度、较正确”的标准,同时处理好总论点和分论点、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即可,剩下的就是全力地说服读者,而一个条理清楚,看上去一目了然的形式无疑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内容与形式,论点与结构,就是论述题中的主要矛盾,但后者具有决定意义!简而言之,我对司法考试中的论述题的看法就是:“内容先于形式,但形式重于内容。”

  问:这个提法很有意思,先谈谈“内容先于形式”吧?

  答:好,注意我这里有个前提,是“在司法考试中”,在学术研究中是不成立的。“内容先于形式”,是逻辑的一般规律,我们讨论问题时总是先确定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从各种角度论证之。论点就是所谓的内容,就是所谓的中心思想。

  问:那么对于“内容”,或者说你所说的“论点”应当注意什么?

  答:首先,总论点要能达到一个标准、此外需处理好两个关系。

  首先,总论点,或曰核心论点必须能达到一个标准,那就是上面说过的:“能切题、有高度、较正确”,这是解决立论的问题。

  一、能切题,是指能判明、命中并紧跟出题人的意图抛出你的论点,离题万里是大忌。这里有个方法问题,也就是如何提炼论点的问题,基本思路:对于案例型,通过对题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得出,对于开放型,通过思辨得出。拿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要“有的放矢”,如果乱放一通,就一定会搞砸。

  二、有高度,论点要有高度,必须能够升华到原则或法理,否则背离论述题考察之宗旨,有高度,才能烘托出高分的格局、映射出高雅的格调,给读者高明的印象;另一方面,高度应当适中,切忌过大,司法考试毕竟不是硕士或博士论文,贪大求全会有不知从何处下笔之困。一般来说,选择一个制度型的论点(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亟需改革”)易放易收,理论型的论点(如“信息公开与合理行政”)易放难收,建议尽量结合某项制度立论。

  三、较正确,论点要基本正确,基本正确就是要符合司考教科书或通说的观点。这里就既需要平时多积累,又需要扬长避短,遇到生疏的点尽量回避之,选择那些自己熟悉的、有把握的点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

  在核心论点部分,做到这三点,足矣。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关系:总论点和分论点、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写文章好比建造一座金字塔,核心论点固然高高在上,但下面的基石不可或缺,基石之间也必须保持均衡,否则搭出来的就是豆腐渣。所以,核心论点就是那傲立云天的金顶,分论点就是巩固金顶之基石。处理好这两个关系,实质是文章逻辑性的问题。这两个关系太重要,下面详细展开:

  1、处理好总论点和分论点的关系:牢记四个字——“方向趋同”。批改过一些新东方学员的练习作业,不少人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东拉西扯,前后脱节。分论点与核心论点联系不紧甚至风马牛不相及。两者之间应当保持方向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给人一以贯之的强烈印象,否则就如俗语所云: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下面是一位新东方学员的论述题答案中的论点体系,请看:

  问:“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了法国民法典”反映了法律变迁中法律传统的影响,请谈谈你对我国法律传统和法治现代化关系的认识。

  答:

  核心论点:法律传统和法治现代化相辅相成,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分论点:

  1. 法律传统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2. 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总的特点、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与外国法律传统的比较

  3. 法律的变迁:含义

  4. 法律传统影响法律变迁

  5. 我国已有法律传统对法治现代化的作用: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不难发现,核心论点基本是正确的,也是比较切题的,但是核心论点和分论点之间,除了5之外,基本没有关联,属于典型的东拉西扯型。

  那么,如何做到“方向趋同”?——从“核心论点”发散。太阳往多个方向发光,但这些光最后一定反射回来,它们的方向一定是趋同的,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从核心论点往外辐射,尤其以关键词为重。仍以该题为例,首先,核心论点可以提炼为“对法律传统进行”扬弃”,推动我国法治的现代化。”关键词是“扬弃”,也即保留合理的,剔除过时的,从此出发,可以发散得出如下分论点:

  1、 法律传统的概念与我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点、法治现代化的概念

  2、 论理层面:(1)法律传统对法治现代化之影响;(2)、法治现代化对法律传统之影响

  3、 事实层面:法律传统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紧张和平衡

  4、 结论:扬弃是解决两者冲突和推动法治现代化之正途

  2、处理好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分论点在和总论点取得一致后,它们之间还应保持紧密的联系,否则就显得松散。底部缝隙过大,必然令整座金字塔摇摇欲坠。具言之,分论点之间可按三种类型处理:

  1、总分(或一般与特殊):先谈一般问题,再谈特殊问题、具体问题,最后得出结论,照应总论点,如上例。一般问题,如一般概念、一般原则、一般理论;特殊问题,具体问题,如构成要件、具体关系、具体制度、国情、实际运用等。应当注意,一般先谈一般问题,再谈特殊问题,不能颠倒,且不能交叉。其规则是:先一般,后特殊。

  2、并列:对于逻辑上处于同一位阶的分论点,行文时应安排在同一层次,并列还可以是多层次的并列。如上例,论理层面和事实层面就是逻辑上的同阶关系,故当并列;如论理层面中之(1)(2);但如将事实层面和论理层面中之(1)并列,就显得不协调。其规则是:同阶当并。

  3、递进:不同的分论点之间,逻辑上可能存在递进关系,行文时应严格遵守这种递进关系,不能颠倒次序。此种关系非常好用,各位考友务必掌握。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递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灵感,安排结构:

  (1)时间的递进:历史分析法,由古到今,由远到近,其规则是先古后今,先远后近。

  (2)空间的递进:两种空间上的递进:一是地理空间上的递进,如先谈外国,后谈本国;二是逻辑空间上的递进:如先谈某项制度的外部关系,如产生原因,背景,政策取向,功能等,再谈其内部关系,如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先谈抽象问题,如概念、定义、性质等,次谈具体问题,如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其规则是:先抽象,后具体。
  问:这样一细分确实比较清楚,那么形式部分呢?你之前说过“形式重于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我们对内容的构思实际上就相当于搭建房屋结构,但只有钢筋水泥会很难看,还需要进行装修,才能卖个好价钱,清水房和精装修的里子完全一样,但由于面子不同,价值就有了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学会搞装修,学会化妆,俗话说:没有丑女,只有懒女,三分人才,七分打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绝对重于内容!

  从做题步骤来把握,我们可以将构思写在草稿上,列出论点体系和要点,一般来说,由于考试时间紧张,构思和写作的时间比例以“二八开”为宜。平时就要根据上述要求,加强自己分析解构出题思路、迅速组织论点体系的训练,争取在场内用5,6分钟就可以列出你的论点体系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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