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6~111条。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其中以下几个条款应值得注意: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4第99条第2款、第104条、第107条第3款及第108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望与第62条、第67条及第89条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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