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法律硕士刑法复习攻略之侵犯财产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8:10 11:19: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
  1、客体要件(法益):
  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1)手段行为
  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
  胁迫(使其不敢反抗):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
  其他(使其不知反抗):药物、酒精、麻醉等
  (2)目的行为:当场强取财物/转移占有
  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问题:a.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事实暴力,被害人在逃跑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拾的,是否抢劫?
  b. 出于其他原因把被害人打倒后,当场发现并取走财物的,如何处理?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外情形:289
  (二)事后抢劫:269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问题:是否要求数额较大、主体年龄?
  结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可能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未遂也可)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问题:行为人误以为第三人知道自己犯盗窃等罪欲抓自己,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的,如何处理?
  (三)刑事责任:8种情形
  1、入户抢劫
  问题:经营场所与住宅不分的场合;入户时是否要求抢劫的故意?是否要求主观认识?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问题:何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运钞车等
  4、多次抢劫:何为1次?
  时间、场所的连续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持:使用,非单纯持有
  二、抢夺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错误:乘人不备
  正确:规范与事实的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核心:对物暴力,且足以致人伤亡
  法释第5条:抢夺致人伤亡的定罪问题
  (二)、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暴力作用于人,且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抢夺:暴力作用于物,且足以致人伤亡
  案例:“ 飞车抢包 ” 案
  (三)、携带凶器抢夺(267-2):法律拟制
  1、凶器的认定: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
  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考虑因素:杀伤机能的高低;供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一般人的危险感;携带的理由等
  2、携带:现实的支配
  客观上:没有对人使用,但有当场使用的可能性
  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三、聚众哄抢罪
  主体要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四、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
  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的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观结构:恐吓->恐惧心理->交付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
  (三)与抢劫罪的区别
  暴力: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胁迫:是否当场实现暴力的内容
  (四)与绑架罪的区别
  是否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安全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罪
  
  一、盗窃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对象:公私财物
  A. 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
  信用卡(196)、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0)、电信设备(265)
  B. 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盗窃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平和方法(非暴力、胁迫),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3)数额较大:相对性
  (4)多次盗窃
  2、主体要件:自然人
  问题:单位盗窃的,如何处理?
  3、主观要件:故意、目的
  客观要件规制主观要件
  例:未认识到他人占有、数额较大(天价葡萄案)
  (二)问题:
  1、253-2
  (1)封缄物的占有:邮寄人占有
  (2)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盗窃罪
  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or 盗窃罪?
  2、既遂与未遂
  标准:失控说
  (三)刑事责任
  二、诈骗罪
  (一) 基本构造:
  欺诈行为->被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客观要件
  1、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4、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主观要件:故意/不法所有的目的
  (四)特殊诈骗:三角诈骗/赌博诈骗
  三角诈骗:被骗人=处分人=/=被害人
  (五)与盗窃罪的关系:有无处分行为
  (六)与敲诈勒索的关系:竞合的情形
  (七)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一)普通侵占
  1、主体: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的人
  2、客观要件
  (1)代为保管:事实的占有、法律的占有
  (2)他人的财物:
  财物的所有权主体问题;不法原因给付物的问题
  (3)非法占为己有:法律/事实处分
  合法占有->不法所有
  (4)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5)数额较大:10000元
  3、主观要件:不法所有的目的
  4、与盗窃罪的区别:谁占有?
  (二)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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