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理报检员考试讲义(报检一般规定)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31 11:4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更改与撤销
一、改单:
 只要没出单,经申请核准,均可改单。 (《更改申请书》)
 施检前,不能更改品名
 出单前,“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更改后与原单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贸易国法定要求的,不能改单。
二、撤单:
申请,核准,撤单。
30天内未联系施检的,自动撤单。
第五节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4、重新拼装的
 5、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但只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60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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