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26 11:52: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src="/sf/JS/wxgg.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