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国际私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20 11:57: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2007年】删除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熟悉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src="/sf/JS/wxg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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