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评《经济法》考试-大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3 11:49: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5)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诉讼时效的种类;
  (9)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I)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特征;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是指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行政许可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凋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Jh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儿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公司成立的日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3)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设它的条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7)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1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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