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在职会计硕士招生院校(25所)及招生限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7 11:35: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单位名称 |
会计硕士 |
北京大学 |
自定 |
中国人民大学 |
自定 |
清华大学 |
自定(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
北京交通大学 |
50 |
中央财经大学 |
65 |
南开大学 |
100 |
天津财经大学 |
80 |
东北财经大学 |
110 |
吉林大学 |
50 |
复旦大学 |
100 |
上海交通大学 |
自定 |
上海财经大学 |
21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
南京大学 |
90 |
厦门大学 |
145(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
江西财经大学 |
50 |
中国海洋大学 |
50 |
武汉大学 |
65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00 |
湖南大学 |
自定 |
中山大学 |
105 |
暨南大学 |
90 |
重庆大学 |
50 |
西南财经大学 |
95 |
西安交通大学 |
100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
50 |
注:1. 法律、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300人,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600人,以“自定*”标记;
2. 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50人,以“自定△”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