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期货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3 11:35: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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