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0 11: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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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准则 1]合规执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作期货交易价格;
(二)欺诈投资者;
(三)内幕交易;
(四)协助或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准则 2]公开、公平、公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准则 3]诚实守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准则 4]勤勉尽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准则 5]保守秘密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知悉的投资者秘密信息等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准则 6]避免利益冲突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日寸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千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