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08年系列:民法学的166个名词解释连载(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0 12:36: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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