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法复习要点-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8: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

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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