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央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及程序详解-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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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一、录用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及办法
录用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二、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国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职能和工作任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编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机关的职位,是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的,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要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确定。
三、录用公务员的组织权限
公务员的录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授权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录用公务员的条件
录用公务员除《公务员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严把“进口”关,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等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我省在历年的招考中,针对不同职位要求,规定了基本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要求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报考省级机关的,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公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对身高、体能、视力等也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