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公务员面试热点素材(三)-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25: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修“宪”面试要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规则的规则,是国之重器。所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极其重要的。但宪法毕竟也是法律,它也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当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时候,宪法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否则,它就失去了生命力。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当时还是高度计划经济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宪法也就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
本次宪法修正案共14条,其主要内容有13个方面: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成为国家的指导方针,意味着顺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顺应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成为建设国家的方向,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写入宪法,意味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深化,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一修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为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也是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肯定相一致的。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举意味着今后我国各级政府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征用的问题上,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论证,杜绝乱征地现象的发生;二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也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鼓励的政策,亦即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取得了和国有经济同样的“国民待遇”。这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又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然而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人们增强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启动民间投资。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同时这条规定也是对政府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于促进中国的政治文明和人权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后,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是人大代表的组成之一,这样规定符合人大代表的现实组成情况。
10.有关“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规定
将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中的“戒严”全部改为“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这一修改体现了中国法制建设开明、开放、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将宪法第八十一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并不仅限于接受外国使节,因此,在宪法上应对其留有空间。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将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一修改使全国各级人大的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将宪法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同时,在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赋予国歌以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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