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笔记连载(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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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 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 立法概况:
(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 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 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 比是比附或类推。
4) 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 法律的儒家化:
1) 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 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 形制改革:
1)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 废除宫刑制度。
6. 诉讼制度:
1) 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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