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婚姻家庭法(二)试题(全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5 12: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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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

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8.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11.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
A.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B.一律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一般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D.一律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13.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1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申请后的多长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
A.一个月内 B.二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二周以内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是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所必须出具的( )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17.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
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19.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生活资料尚不满4年的

20.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21.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3.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24.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

2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
A.兄、姐已退休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妹有负担能力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按一般概念表述)

27.虐待

28.亲属

29.夫妻财产制

30.寄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除了婚姻法,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32.依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该法那些规定的限制?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试论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10分,第35小题14分,共24分)

34.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35.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0.D

11.B 12.A 13.C 14.A 15.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ABCD 17.BCD 18.AD 19.ABD 20.AC

21.BC 22.ABCD 23.ACD 24.ABD 25.BC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7.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8.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9.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均以夫妻财产制为依据。

30.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
(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32.收养继子女可不受以下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视其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则视同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一方负担生活费用,或者一方负担得多,另一方负担得少,确认婚姻无效时因此而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酌情处理。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法定继承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将生存一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分给适当的遗产。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10分,第35小题14分,共24分)

34.(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35.(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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