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硕联考刑法学复习重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7 15:5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100Test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 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