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法理学考试-大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5:57: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法的本体了解法、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概念。
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尤及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基本立场)、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差别和条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熟悉法的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不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不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不同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不同,法律权利、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和作为法的要素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法律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
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备注:[本节考点变动:法的词源]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适用法)
备注:[本节考点变动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