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30 08:44: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7 〕 1 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13 号)文件精神,非随父母变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除符合本条款(一)的报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1. 考生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同时高中阶段在我区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者;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文件,凡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子女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者。

  具备本条款(二)报名资格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并连同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高中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经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逐级审核并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 31 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要参加学校按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除 31 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之外的区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专科层次专业院校不得单独组织加试。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在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报名办法

  1.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

  2.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体育单招生、外语单招生、保送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3.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4. 在广西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5. 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 2007 年高考继续实行“ 3 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6.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 1 ) 户口证明材料。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②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高中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经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逐级审核并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 但是否具有“同等学力”,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要有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同时,对上年度已录取但未报到的考生也要作记录。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作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7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4 月 1 日前 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市级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此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4 月 10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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