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 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 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D.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E.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F.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G.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or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