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考试每日一题1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2:32: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 C

  [考点] 制宪权

  [解析]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依据制宪程序制定宪法、实现制宪权的过程。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因此,A、B表述正确。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由制宪权中派生的修宪权低于制宪权而高于立法权。修宪权与立法权尽管都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但修宪权对象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容,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故C表述错误。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主要区别在于: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故D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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