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7 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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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证承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9月办理2006年度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同时,2006年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延长至2006年月10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6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
(2)截止2006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3)不符合2005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6年9月1日至9月31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报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审核;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附软盘)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一)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和第16 条“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此次换证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截止2006年6月15日前,继续教育满100学时。
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未满100学时的,需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换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单位提供。
(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换证人员资格,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列入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并注明理由;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发放新证时,将其旧证收回,并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者,不予换发新证。
五、其他
本次换证统一由你单位收取服务费每本40元,按25%的比例留于你单位用于支出成本,其余上交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张亚娟
联系电话: 010-66560842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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