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研联考大纲(2000-2001)法学基础理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4 19: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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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研联考大纲(2000-2001)——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编综合课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 法的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
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
一、古代的法律 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
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历史的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不断进步的规律。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依赖于革命或改革。
第三节法律的历史传统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
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
二、法系与历史传统
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两个法系可从这些方面比较: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法律适用传统、诉讼程序传统。
第三章法律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
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