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4 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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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秦汉时期的法制

  基本内容

  一、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

  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理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分类: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

  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三是逃避赋税。《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分类: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法规定尤其较多。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刑罚

  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特征: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理解:“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理解:“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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