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3 16:50: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生的首家高校。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中心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倡议,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和研究的专门机构,其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该中心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已培养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专业或方向的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生、博士生,其中仅第二学士学位生就达500余人。这些毕业生遍及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不少已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在科研、教学机构工作的毕业生,有不少已成为知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还有一些毕业生在海内外一些著名的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中从事知识产权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或者在一些国内外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已经在外国取得律师资格,执业于欧美国家和地区。近十余年来,该中心的教师和毕业生参与了我国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参与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重点课题研究,在中国知识产权界赢得了很高的声誉。
为了满足知识经济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我校决定2006年继续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生。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学基础知识、理论、技能,并能从事知识产权法实务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人才。学生在校期间,将系统接受法学理论、民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法学基础的教育。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著作权法、专利与技术合同法、商标法、公平交易法以及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专业课程。
二、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3、符合1、2条且已经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往届生;
4、符合1、2条且将在2006年8月31日以前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5、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招生计划和学制
2006年我校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计划招生25人(其中第一学士学位为理、工、农、医类学位者17人,同等条件下信息技术类专业毕业者优先;其他类型学士学位者8人,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中日语专业毕业者优先)。
学制为全脱产学习两年。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05年12月1日-2006年2月28日。
2、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请考生登陆www.rdzs.com,按照网站提示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3、报名材料:
1)用 A 4纸打印报名表,并贴上本人近期一寸证件照片;
2)将身份证复印件贴于报名表背面;
3)应届本科毕业生大学三年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4)往届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5)同底版的一寸证件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姓名、报考专业、所在单位);
6)请将以上材料于2006年3月3日前(以收件日邮戳为准)邮寄到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
4、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报名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五、 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英语。
2、考试时间:2006年3月11日。
3、考试地点:北京,中国人民大学(详见准考证)。
4、考试前一天(2006年3月10日)凭身份证到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人大校内北区食堂四层403室)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
5、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此外,往届生应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应带学生证。证件不全者,将不允许参加考试。
6、考试期间,考生交通、食宿费自理。
7、2006年3月12日上午8:00--10:00在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体检,请另行准备同底版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六、录取与复查
1、 学校将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预录取学生名单,调阅并审核考生档案。
2、 录取时将依据考试成绩、政审、体检结果,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于2006年5月下旬发出。
3、 凡被录取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收费标准
学校每年向每生收取学费5000元,如果2006年教育部和北京市调整学费标准,上述收费将相应调整。学校为学生安排住宿,宿费自理。
八、 其他
1、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可参评学校设立的有关奖学金。此外,法学院还专设"隆天国际知识产权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
2、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及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后享受研究生班待遇。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3、 学生毕业时,符合派遣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就业派遣。
九、 本简章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