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8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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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123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A。单位负责人 B.勘察人、设计人 C.注册执业人员 D.项目负责人
答案:C。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A.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
B.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
C.建设单位申请使用的
D.施工单位申请使用且质量合乎要求的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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