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法制史概念全总结(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31: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0.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相关文章


武汉文都法律硕士综合课练习题及答案3(1)
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四)
考试辅导:法制史概念全总结(三)
2006法硕主观题——民法篇
2006年考研法律硕士统考主观题预测(二)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