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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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