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2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相关文章


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法硕刑法学案例分析(12)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