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十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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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他物权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二)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2.占有的成立
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占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占有的客体以有体物为限,必须是特定物、法律允许占有的物;
(3)事实上的占有,对物的支配是现实的。
3.占有与占有权
占有是一种事实,当这种事实为法律所保护就会产生权利。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