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考试政法大学民法资料复习资料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3: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 )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 )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2 )一物一权原则。

  (3 )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 )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2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 )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 )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 )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 )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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